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发展基层民主,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村、社区有关事项决策,重点规范村、社区涉及村(居)民基本权益重要事项决策。
乡镇、街道和其他基层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探索民主科学决策有效途径和办法。
第三条 加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相结合。
第二章 决策范围与程序
第四条 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
(一)村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1.村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订和修改;
3.村庄建设整治和拆迁改造;
4.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筹资筹劳、建设承包;
5.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宅基地的使用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
6.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本村集体财产;
7.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村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危房改造对象,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的确定;
8.国家和上级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的落实方案;
9.村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10.多数村民认为应纳入决策的事项。
(二)村重要事项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
1.党支部会提议。村党支部对村重要事项,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议主体,需要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事项,可先向村党支部提出,再由村党支部研究后提议。重要事项提议前,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2.“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形成商议意见和工作方案。对分歧比较大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全程监督。
3.党员大会审议。根据协商结果,对村“两委”会商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完善工作方案。村党支部应加强与持不同意见党员的沟通交流,力求缩小分歧,达成共识。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意见和工作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全程监督。
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要向全体村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组织基层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农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开展广泛沟通、协商,最终达到化解分歧、形成共识、解决问题的目的。公开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要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中止或修改完善决议。
6.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进度,接受监督。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定。
第五条 社区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一)社区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1.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章程、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2.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社区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
3.国家和上级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社区的落实方案;
4.楼院管理、设施改造、环境优化、文明创建等社区公共事务;
5.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6.多数居民认为应纳入决策的事项。
(二)社区重要事项决策,按照“一征三议两公开”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1.党支部征求意见建议。由社区党支部牵头,通过楼栋长、网格长、楼院党小组、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和所在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渠道,以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入户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设置征求意见箱等方式,广泛征求居民群众社区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2.“两委”会提议。召开党支部、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对关系社区发展的问题,以及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分析讨论,筛选出可行性较强的议题。可通过社区自行解决的问题,视问题性质研究实施或直接进入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决议程序;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重要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街道党工委审定。
3.相关单位商议。通过街道党工委审定的议题,确需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由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上报区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具备实施条件的,形成决议提案。
4.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包括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会议,对决议提案民主表决,形成决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5.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公开。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区全体居民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的监督。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要及时向党员和居民代表通报,需作较大调整的,应用民主程序重新决策。
第六条 遇下列情形,经乡(镇、办)党(工)委批准,村、社区可以简化运用程序,但要确保全程公开,群众知情,群众认可。
(一)党员大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因特殊原因到会人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表决权的缺席人员可出具书面委托书或书面意见委托其他有表决权的人员代为表决,或者以电话、视频等方式参会,但应有三人以上签署见证意见并留存原始资料备查。
(二)根据决议内容,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将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合并成一个环节。
(三)村决策事项涉及资金数额小、与群众利益关联度小的,可以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决议。
(四)对仅涉及一个村(居)民小组的重要事项,可在村(社区)“两委”商(提)议后,由村(居)民小组会议集体决议后实施,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公开。
第七条 以协商民主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进行多层次多渠道沟通协商。决策前,进行议题协商。由村“两委”开展广泛、具体、深入的调查协商,全面了解村民的不同利益诉求,坚持决策议题从群众中来。决策中,进行共识协商。在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策期间,村“两委”搭建平台,组织党员、群众、不同利益主体间尤其与具体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深入协商,化解分歧,形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形成最优化的工作方案。决策后,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保障决策顺利执行。(这种把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方式可归纳为“三议两协商”,即“两委”初议、党员审议、村民决议,决策前的“议题协商”和决策中的“共识协商”。)
第三章 配套制度与机制
第八条 实行重要决策事项清单制度。根据重要决策事项范围,由村(社区)党支部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重要决策事项清单,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重要决策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需要调整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实行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应联系若干户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意见建议。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应实现全覆盖。每个事项提交决策前,决策主体要广泛征求联系对象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村(社区)对涉及土地调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事项,应提请乡(镇、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办)应明确专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表决。
第十一条 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应邀请或委托上级部门、专业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根据咨询意见修改完善。对影响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决策事项,表决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提出预防化解风险方案。未进行或未通过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表决。
第十二条 实行问题预警处置机制。乡(镇、办)党(工)委对村(社区)重要事项决策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正常运用民主科学程序决策的,同一议题议而不决达两次以上的,或者决而不行的,实行预警机制,区分情况,加强指导,帮助及时解决问题。村(社区)党组织对不能正常运用民主科学程序决策的,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章 决策落实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区)、乡(镇、办)党组织,分别负责领导、指导推进和监督考核本辖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机制落实工作。将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情况,纳入县(区)、乡(镇、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组织、民政等部门对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配套制度、决策次数、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等情况定期抽查分析,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民主科学决策工作负总责。要主动接受监督,不允许对重要事项搞选择性决策,未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擅自提交决策,未经调研论证盲目决策,运用职权干扰正常决策,违反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独断专行。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进基层民主科学决策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培训村(社区)“两委”、监委会成员,扩大党员、村(居)民代表培训面,提高基层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发挥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监督决策过程、决议执行、决议和执行结果公开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监督电话、网站和短信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区)应督促指导乡(镇、办)履行好主体责任,主动监督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的落实,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接受群众申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批评并督促整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层组织。对决策违反本细则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万能娱乐:、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